選專業未協商,學費太貴,離異父親咋擔責
法院:父母對子女并非“無限責任”,承擔孩子部分學費
華聲在線12月18日訊(文/視頻 全媒體記者 虢燦 通訊員 李陽)父母離異時曾約定共同承擔女兒大學學費,當女兒考上學費不菲的美術專業后,生父卻以“無力承擔”為由拒絕履約,女兒因此將父親起訴至法院。
近日,株洲市淥口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最終部分支持了女兒的訴訟請求,明確父母對子女并非承擔“無限責任”。
學費太貴引糾紛,女兒起訴生父
幾年前,劉玲的父親張輝與母親劉霞協議離婚,兩人約定,尚在讀中學的劉玲隨母親生活;父親每月支付1000元的生活費直至劉玲大學畢業;高三期間的專業培訓費、大學期間的學費由父母各承擔一半。
今年9月,劉玲被湖南某高校美術專業錄取,每個學年的教育費為30889元,其中僅學費就達28000元,其余為代收費和住宿費。面對這筆不小的開支,劉霞無力獨自承擔,她與張輝協商,卻遭到了拒絕。劉玲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輝支付大學四年的學費、生活費,以及此前承諾購買電腦的費用。
張輝被起訴后辯稱,劉玲高中期間的生活費和培訓費都已支付完畢,他現在沒有生活來源且身患多種疾病,無力承擔高昂的大學學費和購買電腦的費用。并且劉玲填報高考志愿選擇高費用專業未與他商量,他不知情,不應承擔相關費用。至于購買電腦的承諾,張輝表示那是高考前夕劉玲提出的要求,當時怕影響孩子考試才暫時答應,但現在已經無力承擔。
法院:按學費普通標準支持訴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輝與劉霞在離婚協議中關于劉玲生活費、大學學費的約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守。但協議中并未明確約定劉玲未來報考大學的類型、專業及學費標準,因此對于超出普通范圍的學費,需結合雙方履行能力和實際情況綜合考量。
從本案實際情況來看,張輝自述無正式工作且需承擔自身疾病治療費用,經濟條件并不寬裕;而劉玲及母親在填報志愿時,未就高學費專業事宜與張輝充分協商,每年3萬余元的費用已超出一般大眾對普通高校費用的合理預見,也超出了張輝的實際支付能力。
在此情況下,劉霞就劉玲填報志愿未與張輝充分協商,應視為對超出普通大學學費的部分劉霞自愿負擔,不宜納入未實際撫養一方即張輝的承擔范圍。劉玲也可以通過助學貸款、勤工儉學等方式補充大學期間的費用。
對于劉玲主張的9350元電腦費用,法院則不予支持。法官解釋,根據民法典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前可撤銷贈與。張輝承諾買電腦后并未實際履行,且該費用不屬于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大學期間學費”范疇,因此其有權撤銷該贈與承諾。
法院參照湖南省相關收費標準,確定學費為8000元/年。最終判決由被告張輝承擔劉玲2025至2026學年學費為10889元(8000元+1589元+1300元)的一半即5445元;大學期間每學年學費由張輝承擔4000元,其他代收費及住宿費待實際發生后憑票據由張輝承擔一半;張輝每月支付1000元的生活費。
法官說法:父母對子女并非承擔“無限責任”
法官介紹,關于撫養費的標準,法律并非要求一成不變或有求必應,尤其是成年以后產生的教育費、生活費等費用。
民法典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其中,“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特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大學教育屬于高等教育階段,成年子女可通過申請助學貸款、勤工儉學、獎學金等方式完成學業。因此,父母為成年子女支付大學費用,更多是出于親情關懷或家庭傳統,并非法律強制義務。
本案中,劉玲的父母對劉玲成年以后的費用在離婚協議中有明確約定,他們理應遵守契約履行。但有協議約定也不意味著父母應當對成年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承擔“無限責任”,對于超出基本教育范圍的額外教育項目費用,如出國留學、高價興趣班、私立學校等,法院在認定時會綜合考慮費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父母的事先協商情況。
(文中均為化名)
責編:劉茜
一審:劉茜
二審:印奕帆
三審:譚登
來源:華聲在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