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聲在線12月17日訊(文/視頻 全媒體記者 虢燦 通訊員 郭鳳郡)遛狗未牽繩,寵物犬橫穿馬路時被正常行駛的小車碾壓受傷,主人花費1.5萬余元治療愛寵后,將司機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營養費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6萬余元。
12月17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通報該案,認定寵物犬不具備人身屬性,索賠營養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寵物犬受傷,主人起訴索賠營養費
2024年9月的一天,益陽人魯某駕駛車輛經過某酒店北門路段時,一只小狗突然竄出橫穿馬路。魯某來不及剎車,小狗被車底盤碾壓,主人陳某恰在馬路另一側目睹了這一幕。事故發生時,陳某未牽繩,與寵物犬分別處于道路兩端。
事故發生后,受傷的寵物犬被送往寵物醫院治療,產生1.5萬余元費用。
魯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以及責任限額為3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因陳某與魯某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陳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魯某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后續治療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6萬余元。
法院:索賠營養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為治療寵物犬支出的醫療費1.5萬余元及交通費200元為實際財產損失,屬于賠償范疇;后續治療費可待實際發生后再行主張。
對于陳某主張受傷犬只的“營養費”,法院認為營養費屬于具有人身損害賠償性質的費用,而寵物在法律上屬于財產,不具備人身屬性,陳某主張營養費于法無據,依法不予支持。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民法典,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通常適用于因人身權益受侵害導致精神嚴重損害的情形,而寵物屬于財產損害范疇。但若寵物對主人來說具有特定意義,且寵物主人能夠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因寵物受傷對其精神造成嚴重損害,可酌情考慮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具體到本案中,案涉寵物所受傷害并不嚴重,陳某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此受到嚴重精神損害,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于法無據,依法不予支持。
綜合雙方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認定陳某自負80%的責任,魯某承擔20%的責任。法院最終判決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陳某2000元,在機動車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陳某2682.6元,兩項共計4682.6元。案件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介紹,隨著社會的發展,寵物在家庭中的情感價值日益提升,司法實踐也需對此作出回應。對于救治寵物而產生的合理費用應予以支持,但不應與人身損害賠償項目相混同。
責編:劉茜
一審:劉茜
二審:印奕帆
三審:譚登
來源:華聲在線



